今年7月9日,鮑鳳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頭表演猴戲,隨後被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帶走。4人被拘,6猴被扣。東京城林區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訴。此案引發全國關註犯了什麼罪?存在報複性執法嗎?(9月29日《大河報》)
  如果要問這些猴戲藝人犯了什麼罪,用得著一句人們耳熟能詳的“欲加之罪何患無辭”。9月23日,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4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要把這項罪名“欲加”到這些猴戲藝人身上,也是何患無辭的。因為他們有馴養繁育證,沒辦運輸證,帶著猴子去外地表演,其中缺了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的合法手續。
  筆者為何覺得這更像是“欲加之罪”?因為在相關法律中,“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是從“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中“提取”出來的。雖然找不到相關的司法解釋,但也不難理解,其中的“運輸”,是非法收購、出售中的一個環節,是為最終的出售服務的。而相關猴戲藝人涉及的“運輸”,是為異地表演服務的,何況他們有馴養繁育證。如果“猴戲”不違法,這個運輸過程雖存在手續上的缺陷,但與“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的立法本意幾乎沒有關係。
  打個比方,假如為了打擊拐賣兒童,立法嬰幼兒在旅途中必須取得相關部門的出行證明。如果孩子的親生父母忘了報批這個證明,一旦發現,是不是可以與拐賣兒童同罪論處?因此,當警方將此案向黑龍江省東京城林區檢察院提請批捕時,檢方認為罪情較輕,不予批捕。按理來說,到此為止也算不錯的結局。但不知何故,9月4日,東京城林區檢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訴。9月23日,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4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這就難免引發輿論“存在報複性執法嗎”的質疑。
  為何被質疑“存在報複性執法嗎?”按照猴戲藝人鮑鳳山的說法,民警將他們及獼猴強行帶走,“是覺得他們不聽話,要好好教訓教訓”。因為在警方第二次前來處置時,他們與警方發生爭執。看來警方好像是想耍弄一下這些猴戲藝人出口氣,所謂的“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也可能是覺得弄僵後的欲加之罪。殊不知,這不僅是在耍弄猴戲藝人,更是在耍弄法律。難道不是麽?先是東京城林區檢察院不予批捕,而後又由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其中的程序讓人一頭霧水。
  而從惡狠狠的抓人,後又在沒有家屬申請的情況下,警方主動給4人辦了取保候審手續,一系列法律程序被搞的像玩似的。如果真的“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成立,而且還有與警方發生爭執的情節,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那麼,被認定“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的四名猴戲藝人,為何還能“均免於刑法”?
  把法律當兒戲,竟玩到自己都覺得玩不下去了。這是不是更像是一場演砸了的“猴戲”?怪不得當地媒體也發問:“帶猴街頭雜耍,咋就犯罪了?”
  文/知風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處理耍猴人,執法也在“耍猴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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