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說法
  羊城晚報記者 凌越 通訊員 曹彥 劉映波
  本期律師顧問:江點序
  65歲的袁師傅退休後就在一間中學做宿管員,今年3月,袁師傅在上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家屬認為,袁師傅是在學校工作期間逝世的,學校應當承擔相應40%的法律責任。校方則認為,袁師傅的逝世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學校沒有責任。最終雙方對簿公堂。
  學校是否應以此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怎麼判的呢?
  突發高血壓宿舍內死
  袁師傅是興寧市某廠正式職工,2012年4月辦理了退休手續。從2010年10月開始,袁師傅一直受聘於興寧市某中學,任宿舍管理員。聘用時雙方沒有簽訂合同,只是口頭約定,聘用期每月工資總計850元。
  今年3月29日晚下半夜,袁師傅在學校宿舍內突發高血壓死亡。事後,學校給付袁師傅家屬3000元作為香儀錢,並支付了一些儀式的費用。
  要求學校擔四成責任
  袁師傅的家屬認為,雖然袁師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造成的,但是袁師傅與學校形成雇佣與被雇佣關係,袁師傅在正常的雇佣活動中不幸逝世,學校也應當承擔相應40%的法律責任。
  學校方則認為,袁師傅的逝世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不是傷害造成的,學校沒有責任,但學校可給予喪葬費和適當的人道主義補助。
  雙方因賠償金額未達成一致意見,袁師傅的親屬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承擔因袁師傅死亡造成各項經濟損失中40%的責任即21.7萬元,同時支付5萬元精神撫慰金。
  學校被判付5.6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袁師傅在死亡時其年齡已超過60周歲,其本身已無法律上的勞動能力。袁師傅在學校內因自身疾病而死亡,學校並無侵權和過錯行為,但學校作為受益人應對其親屬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故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學校給付袁師傅親屬各項經濟補償款5.6萬元。
  袁師傅親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袁師傅受聘為學校的宿管員,病故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與學校之間形成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故維持原判。
  法官說案
  退休後工作致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
  該案承辦法官梅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黃洪遠法官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所以,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建立的關係不屬於勞動關係,發生傷害亦不構成工傷。
  退休人員工作中發生事故傷害的,聘用單位作為雇主應承擔的是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
  退休再就業,是勞務關係非勞動關係
  廣州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江點序分析說,該案的焦點是,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雙方是否是勞動關係?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達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退休待遇),這種再就業是屬於勞動關係管理,如果達到退休年齡,已經享受了退休待遇,雙方就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而達到退休年齡,沒有退休待遇,仍然是勞動關係。
  但是廣東勞動法規定跟中央不一致,勞動者只要達到退休年齡,雙方勞動關係就終止,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的,不論是否享受退休待遇,雙方一概認為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這種不一致在勞動法中是很常見的,因為中央跟地方不一致,地方跟地方也不一致。
  如果是勞動關係,職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用人單位有死亡撫恤的責任。
  在該案件中,雙方不視為勞動關係,因此就不存在用人單位撫恤的問題,其實在累死的案件里,法院一般都是駁回的。如果法院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能給予適當的補助,這個判決是一個突破。編輯:李傑  (原標題:65歲宿管員半夜病亡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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