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報記新成屋者 祝楚華
  “成都十條”
  (《促進國內外高校院所在蓉協同創新的若干政化療飲食策措施》)
  一、支持在蓉高校院所開展科技成果處置權管microSD理改革。
  二、支持在蓉高校院所開展竹北房屋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改革。
  三、推動國內外高校院所與區(市)縣共建協隨身碟同創新試點示範區。
  四、鼓勵在蓉高校院所建設創新創業載體。
  五、鼓勵高校院所成果在蓉轉移轉化。
  六、支持國內外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蓉產業化。
  七、鼓勵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和大學生創新創業。
  八、拓寬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創業融資渠道。
  九、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共建研發創新平臺。
  十、支持在蓉高校院所開放共享研發資源。
  作為全國高校院所最為密集的城市之一,成都即將大手筆支持在蓉高校院所的多項創新改革,以促進國內外高校院所在蓉協同創新。昨日,成都商報記者從成都市政府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成都市科技局牽頭起草的《促進國內外高校院所在蓉協同創新若干政策措施》已正式出台,這個被稱為“成都十條”的文件從科技成果處置權管理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十條具體政策措施,有望破解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障礙,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成都商報記者看到,“成都十條”雖全文不足2000字,但其所列的十條措施內容非常豐富,在涉及科技成果轉化體制機制方面有諸多突破。幾乎囊括了促進高校院所協同創新面臨的主要問題。
  成都市科技局局長唐華介紹,“成都十條”的主要內容和特色包括五個方面。其中,破除高校科技成果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固有“枷鎖”,包括支持高校院所自主處置科技成果和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可用於人員激勵。這改變了目前高校成果處置嚴格限額、程序繁瑣等現象,有望充分調動職務發明人的積極性,意義非常重大。
  對發明人來說,
  為確立並強化職務發明人在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此次提出支持高校院所與發明人約定由雙方共同申請、享有和實施相關知識產權。(資料圖)
  對學生來說,
  在蓉高校在校生在校院地方共建創新創業載體進行創新創業,實踐業績可按相關規定計入學分;對成都市與在蓉高校及企業聯合培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職碩(博)士給予50%學費資助。(資料圖)
  “成都十條”
  5大突破
  破除“枷鎖”
  ■審批制改備案制
  支持高校院所對科技成果的合作實施、轉讓、對外投資和實施許可等科技成果轉化事項進行自主處置,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多勞即可多得
  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不少於70%的比例,用於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獎勵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基數
  建設轉化載體
  ■越過“死亡谷”
  支持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內或聯合所在區(市)縣利用周邊存量土地、樓宇等資源共同建設科技創業苗圃和孵化器,並對經認定的創新創業載體,比照國家大學科技園或國家級孵化器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等額的經費補助
  ■千萬扶持
  鼓勵區(市)縣立足自身,聯合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吸聚創新要素資源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對共建區域創新服務體系及平臺可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金扶持。
  促進成果轉化
  ■三方都補貼
  按照技術交易合同交易額的8%給予技術交易三方補貼(涉及中介機構、企業和高校研發團隊)
  釋放創新活力
  ■百萬支持
  重點鼓勵國家“千人計劃”、高校院所“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等高層次人才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在蓉創辦企業,最高可獲得100萬元研發費用支持
  營造創新環境
  ■天使資金
  設立天使投資引導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
  發明人可與高校院所
  共享知識產權
  “成都十條”究竟在哪些方面有突破?該政策對於高校院所的研究人員究竟意味著什麼?科研人員對此的反應如何?就此,成都市科技局局長唐華和副局長馬良乾、丁小斌進行瞭解讀
  解讀1
  起碼70%的轉化收益 可獎勵研發者
  科技成果的有效處置,是成果轉化的關鍵和核心環節之一。成都市科技局副局長丁小斌表示,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處置有嚴格的限額規定,多頭把關、層層審批、程序繁瑣,極大地影響了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和及時性。“我們調研發現,目前這些審批有的要花一兩年,短的也要幾個月。但是市場是不能等的。”丁小斌說,所以這次文件提出,支持高校院所對科技成果的合作實施、轉讓、對外投資和實施許可等科技成果轉化事項進行自主處置,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也即是將審批制改為備案制。同時,高校院所2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團隊通過與單位協商約定自行運用實施。
  同時,知識產權歸屬及利益分配也是制約成果轉化的重要因素。“產權激勵才是最大的動力。”丁小斌表示,由於產權歸屬不明晰,職務發明人在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未能體現,導致成果轉化率低。為確立並強化職務發明人在成果轉化中的主體地位,此次提出支持高校院所與發明人約定由雙方共同申請、享有和實施相關知識產權;高校院所擬放棄其享有的知識產權,發明人可以通過與單位協商獲得相關知識產權。
  利益分配不合理,非常不利於調動職務發明人參與成果轉化。因此在具體收益方面提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不少於70%的比例,用於對科技成果完成人員和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進行獎勵。更重要的是,這些獎勵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基數。這意味著這些獎勵不受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的限制,相當於是科研人員“多勞”之後的“多得”。
  成都市科技局局長唐華表示,以上關於成果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的改革,就是力求破除高校科技成果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固有“枷鎖”,發揮高校院所的技術創新作用,充分調動職務發明人,面向發展需求與生產實踐,研發、轉化科技成果。
  解讀2
  鼓勵高校建設孵化器 比照“國家級”優惠稅收
  科技成果轉化大致分為實驗室技術開發、產品中試、商品化三個階段。有價值的科研成果在走向市場的過程中,諸多成果都會因為資金瓶頸、缺乏專業化服務、市場化路徑選擇失誤或不被市場接受而夭折,這也是成果轉化通常要經歷的“死亡谷”。
  “死亡谷”涉及的產品中試、孵化環節,由於投資大、風險高、回報周期偏長,高校無力參與,企業不願參與。市科技局在對高校院所成果轉化的調研中,高校院所也普遍反映,在學校內或周邊非常缺乏方便教師學生創新創業的載體。
  對此,“成都十條”提出,鼓勵和支持高校院所利用校院內或聯合所在區(市)縣利用周邊存量土地、樓宇等資源共同建設科技創業苗圃和孵化器,並對經認定的創新創業載體,比照國家大學科技園或國家級孵化器的稅收優惠政策,給予等額的經費補助。同時,為加大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扶持,還對載體內在孵企業比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自納稅年度起三年內,給予等額的經費補助。
  唐華表示,此次“成都十條”對轉化載體的支持,還包括鼓勵區(市)縣立足自身,聯合高校院所共建科技成果轉化基地,吸聚創新要素資源促進產業轉型升級發展,對共建區域創新服務體系及平臺可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金扶持。
  解讀3
  成果轉化買賣方和中介 都可獲政府補貼
  科技成果的轉化通常涉及成果的輸出、承接、中介等三方。唐華介紹,為了充分調動各方的積極性,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新方式,“成都十條”聚焦推動高校院所成果在蓉轉移轉化,主要有兩項重大舉措。
  一是按照技術交易合同交易額的8%給予技術交易三方補貼。支持國內外高校院所在蓉建立新型產業研究院等技術轉移、孵化中介機構,按技術合同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2%給予中介機構年度最高200萬元的補貼;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企業年度最高200萬元補貼;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給予高校研發團隊每個項目最高100萬元補貼。
  其二,是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支持政策“一事一議”。
  解讀4
  大學生創業實踐算學分 聯合培養碩士資助50%學費
  唐華介紹,近年來成都市深入實施“成都人才計劃”,截至2013年底,全市有國家“千人計劃”專家102人,居同類城市前列。在此基礎上,成都還將進一步推動在蓉高校院所在編在崗科技人才兼職和在校學生從事創新創業活動。
  “成都十條”在該方面有兩個突破。其一,重點鼓勵國家“千人計劃”、高校院所“兩院”院士、“長江學者”等高層次人才帶技術、帶項目、帶資金在蓉創辦企業,最高可獲得100萬元研發費用支持。其二,是高校在校學生創新創業實踐可計入學分。在蓉高校在校學生到校院地方共建的創新創業載體,其創新創業實踐業績可按照相關規定計入學分。對成都市與在蓉高校及企業聯合培養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在職碩(博)士給予50%學費資助。
  解讀5
  向成都企業發“創新券” 憑此可在高校享受技術服務
  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渠道不多,一直是困擾創新創業及成果轉化的瓶頸問題。為此,“成都十條”提出設立天使投資引導資金,引導社會資本參與促進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對獲得貸款的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貸款擔保費用和貸款利息補助。
  同時,支持在蓉高校校際間以及與院所、企業共建國家級“2011協同創新中心”,並給予200萬元資助。對“新獲批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高校院所,也將給予100萬元的資助。
  此外還支持鼓勵在蓉高校院所向成都市企業開放研發資源,為各類創新主體提供技術服務,並根據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給予相應補貼。據悉,這一政策的具體實施,是由科技局向蓉企派發“創新券”,企業憑“創新券”即可前往高校院所“消費”享受技術服務。
  (原標題:高校院所成果轉化收益七成可獎勵研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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